正義不正義?守法錯了嗎?


When justice is done, it brings joy to the righteous but terror to evildoers.
—Proverbs 21:15
對於活在自由與民主為普世價值的我們而言,新舊政權的更迭通常代表著極權或高壓的舊政權 (惡) 被自由與平等的新政權 (善) 所取代。在這之中衍伸出新政權對於舊政權所犯下壓迫人民的罪刑與錯誤,該如何善盡應有的責任。而這之中法律原則與民眾對整個社會應有的道德正義發生顯著的典範轉移 (paradigm shift)。在這個過渡期 (transitional period) 我們該如何銜接與修補新舊間的裂痕並維持法律的連續與完整性,當年受政府迫害的人民的權益該如何獲得補償?整個課題構成了所謂的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
 在清算前朝的罪行時,除了透過在新舊政權的善惡間劃出一條明顯的分界線外,也不能忽略如何維持法律與國家歷史的連續性。在轉型與究責的過程當中,還必須考量五大正義:刑事、歷史、補償、行政與憲法正義。這五大核心正義與法律原則的建構以及與前朝的連續性,我們嘗試建構出在轉型為民主自由國家的這個過渡期的專屬理論。

一、綜論

轉型正義探討關於從專制政權過渡到民主臻於成熟的政權的這段時期,該如何銜接兩代政權的憲政與法律問題,以及新政權該如何對國家過去所犯下的罪行做彌補。如同納粹以亞利安的種族優越迫害猶太人,或東歐共產黨對人民的鎮壓和將異己以煽動叛亂送入集中營勞改,又或如南美洲的的軍權主義使對其政權威脅的人民失蹤或暗殺,種種令人髮指的惡行,是以國家為單位對其國民做有系統的迫害。當人民在迫害環境下逆境求生,思想覺醒,以及透過國際社會的渲染施壓,這些極權國家終將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自由與民主的新政體。新政權在完備其體制前的過渡期,以及如何面對與彌補前朝所犯下的惡行,正義該如何被伸張?人民的權利該如何透過法律被保障與補償?更重要的是,如何創建嶄新的憲政體制,使得重生的國家與其人民不會重蹈覆轍過去的錯誤?轉型期正意味著國家在顢頇跌撞的摸索中重新尋找它的方向,並且嘗試與過去的受害者和解共生,而這正是轉型正義的核心課題。
 在轉型期中最重要的是對正義的概念發生顯著的典範轉移,而法律的回應代表國家過去統治的不正當性。在切割邪惡的同時,我們也需要考慮整體的連續性。我們對於究責是應該偏向自然法或實證法為主,在不同的國家多有爭論。因納粹迫害源自德國本身,故德國對究責的個體通常採取一刀兩斷的自然法,而非承認舊法的延續性。但對東歐諸國,由於共產主義主要來自國外勢力的影響,則較常採取實證主義來面對,個人所犯得罪行不應溯及既往,但它們共通的都是強烈地譴責前朝政權的錯誤,並藉由元首公開的致歉,即便舉動是象徵性的,但批判本身是嚴厲的,也因為如此,未來與過去罪惡的枷鎖才能斷開,國家與人民之間的裂痕才能彌補,從而邁向和解,進而共生。

二、核心正義

紐倫堡大審 (Nürnberger Prozesse) 後,刑事究責及於個人,可將罪惡從集體責任中解放出來,而避免影響新政權的權威,並且透過起訴前朝的罪惡將其與新政權加以區隔。探究過往了邪惡,不僅僅是重建集體的手段,更是透過了解前朝的罪惡,新生的政體才能落盡惡的鉛華,並且復原當年被國家所消失的一切,還給受難者與人民一個真實的歷史,而這個過程,讓自由與民主的新政體取得歷史再詮釋的權力,進而對前朝進行嚴厲的批判,以正視聽。在國家歷經轉型的過程中,當年被迫害的個人昔人已逝,對後代家屬做物質上的賠償不見得有實質意義,但整個家族的名譽在當年被集體且有系統的汙衊,新政權則必須負起政治道歉的責任,使後代回復名聲作為補償。補償有許多種形式,名譽回復僅僅作為一種選擇,但總括來說,這樣的措施作為自由法治的象徵和實踐,使得政治平等和對抗壓迫的新承諾成為可能。在舊政權瓦解的同時,有許多前朝的遺緒留下,可能是納粹分子、法西斯主義者或是極權共產主義者,在行政上為了避免他們重新污染民主與自由的新國家,必須加以肅清,透過修法或修憲以禁止共產黨或相關極權主義的活動,即便看似與自由的程序不相容,但這是為了更崇高的國家與社為利益為目標,戰鬥型民主 (militant democracy) 作為必要之惡而被容忍。而行政肅清的漫長過程,是為了將來國家的長治久安,歷經轉型期的世代作為肩負轉型政治的責任,極有可能要為未來做犧牲。
 憲法意象,在轉型期本身由現行政治所構成,而其又是政治變革的元素之一,我們不能依以往的經驗將其作為一國萬法的根基與核心指導原則。在這個時期憲法本身也是推動轉型的一部分,與所有核心正義相輔相成。轉型期的憲法除了匡正過去國家的不公不義與不道德外,新的框架允許了更自由民主的政治空間得以實現。總和這五大核心,作為非常時期的手段,與國家轉型重生的必經之路,體現了轉型正義的意涵。
圖1.  刑事、補償、行政、歷史與憲法正義共同構成了轉型正義的核心概念與推動國家自由化所需的要素

三、轉型之意涵

必須了解到,轉型期只是國家邁向民主與自由的過渡階段,其法律原則與措施只作為回應過往國家系統性的迫害並加以修正與彌補,終極是為了未來更全面的正義得以實現。如果冒失的將這個時期的政策正規化,那麼便選擇了不相信新生的自由化國家與其中的人民在未來可以避免重蹈覆轍過往的邪惡,這並不符合轉型的目標。
 台灣近年來也對過往的白色恐怖事件開始有系統性的回顧,雖然政權並未更迭,但轉型正義的步伐已顢頇邁出。除此之外,世代間的正義,當年政府承諾公務員未妥善規劃的年金制度,都在此時此刻逐漸被浮出檯面並被要求改革。雖然異議聲浪不斷,既得利益者批評有如人民公社的復辟,政府不應過河拆橋,單方面毀諾,但這樣的論述本質上是有邏輯與道德上的謬誤。政府所承諾這樣的協定已超出未來支應的能力,逐年將導致資金缺口,最後破產,這樣嚴重瑕疵的制度是不應該被施行的。如此錯誤又冒進的政策未即時被修正,被內心的貪念所蒙蔽,在立足點不公不義,上下交相賊,缺乏康德批判的思維!
 我們應該透過台灣正在歷經的轉型期,重新匡正視聽,重塑正確的價值觀,改革並究責當年的錯誤。轉型正義需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使台灣正常化的過程中,我們這個世代必須肩負起轉型的政治責任,即便那意味著被犧牲的一代,但為了國家更崇高的目標與社會利益,更是作為下個世代的昌盛與繁榮,這或許是不可避免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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